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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某企业员工月底离职,公司应该缴当月社保

很多公司都是15号分上下半个月来处理社保问题,这种“习惯性”操作是否合理?济南某企业负责人也询问小编,员工21号离职,这个月还给他缴不缴社保?今天和诺国际小编就来带大家深度分析一下:

法理层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这里有三点:

(1)要区分一下情况,“职工”应当缴纳,“无雇工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缴纳,“公务员”另行规定(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方案,公务员也已强制缴纳。)

(2)法律术语里的“应当”就是必须,具有强制性,“可以”是自愿,具有原则性

(3)“职工”是强制性缴纳的条件和情形。某种意义上说,我们可以认为职保是劳动关系的附随义务。因此,判断劳动关系,是判断职保缴纳义务的关键点

实操层面

社保的全国实操经办是差异性比较大的:

一方面社保是按月缴纳,且具有唯一性,所以无法做到像个税一样多点取酬多点缴税,在面临首尾不足月时就会出现实操差异;

另一方面,社保并不仅仅是像单方义务,而是缴费义务与待遇权利对等的,还涉及到基金平衡、逆向选择防范、打击骗保等复杂设计。

目前,在离职减员实操方面,主要存在两种情况:

(1)当月申报当月减员:即以月底截止日前在库人员为基础计算生成当月月报,期间人员异动以最后为准。那么,当月离职人员如果当月申报了减员,就不会产生当月费用。

(2)当月申报次月减员:即以月初在库人员为基础计算生成当月月报。那么,只要当月月初在库,无论当月是否后续离职,都会产生当月费用。离职人员申报减员后次月才能不产生费用。

在我们这种总是接触全国各种奇奇怪怪差异很大的社保实操的第三方机构里,一般把第一种俗称“顺账”,第二种俗称“扭账”(这两种说法非法律术语,只是为方便区分的口头说法)。

从基金安全角度来看,第一种做法有存在先支付了待遇然后减员不缴费的风险,尤其是月末离职;但是从客户体验角度来看,第二种做法有存在费解和企业不易追款的情况,尤其是月初离职。

不仅仅是离职末月减员有这个问题,入职首月增员也有这个问题。这么一组合,就复杂了。能真正搞懂全国各地缴费规则差异核心逻辑的人真的太少,这也成了HR最头疼的地方。这里我就不展开讲了。

月末离职,该不该缴纳?

从法理上说,是应当缴纳的。因为劳动关系存在是判断职保义务的前提。哪怕这月只有1天劳动关系在职期间,在法理上也应当缴纳。社保不能按天缴纳,只能按月。

从实操上看,如果结合入职来看,就比较明了了。我们假设:

“如果1月22日入职,2月21日离职,社保应该怎么缴纳呢?”

无外乎四种情况:

  • A、1月缴了,2月缴了;
  • B、1月缴了,2月未缴;
  • C、1月未缴,2月缴了;
  • D、1月未缴,2月未缴;

A情况,法理上没有任何问题,员工利益*大化,但是单位内心稍有些冤,从实际工作上看只有30天,但是缴纳了两个月社保。

B和C情况,实际工作30天,实际缴纳1个月,看上去是对等的。看单位和员工协商吧,当然,如果员工执意要从法理上去争权益,还是有一定胜算的。

D情况,员工利益受损,肯定会引起争议。

实操不管是“当月申报当月减员”还是“当月申报次月减员”等规则,如果法理上判断有强制义务,则需要补缴。回到题主这个问题,实操中还是很有希望能获得补缴的。

企业HR怎么办?

企业HR怎么办?

作为企业,是无法改变政策规则的。这个case,其实也给了HR一些经验教训。

(1)入职时间提早规划,避开“尴尬盲区”

(2)把离职减员追缴风险提前预防,在扭账地区做工资扣缴时要提前注意这个问题;

(3)全国性公司,社保规则复杂的地方,建议咨询和诺国际这样的专业机构;

(4)在合法界限内,把握“合理”的度,类似于“21日离职而当月未缴”这种明显不太合理(虽然有些地方是可操作当月减员)的做法,应当慎重。在外部合法边界内制定合理的内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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